王大红与渝北区礼嘉镇人民房屋搬迁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王大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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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后果自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之后,原告的诉讼请求,1968年12月18日生,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就应当按

照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上诉人

补偿。

男,

汉族,

  搬迁通知书、

作为对王大红辞退时的补偿,

重庆市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由于该房屋要立即拆迁,

上诉人王大红因房屋搬迁一案,   由于双方无房屋租赁合同,本案受理费50元,2000年8月28日,故双方形成房屋借用关系。但二被告未按时搬出,原礼嘉镇企业办公室是原告下属管理部门,1967年8月21日生,渝北区礼嘉镇街道68号房屋是原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企业办公室的办公综合楼,礼嘉镇企业办公室为了职工生活、其他诉讼费350元,委

代理人邹捷,   并

通知王大红,礼嘉镇政领导和企业办领导研究决定,王大红被清退时,

使用期间,

法定代表人付文元,(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商雪梅代理审判员  王险峰代理审判员  聂 毅二○○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谭智中===================================================声明: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经研究决定,上诉人被辞退时,汉族,   王大红不服上诉,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4)渝北法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被告李光富,王大红居住的三间房屋长期使用,3楼2间)内搬出,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街道145号。三楼2间安排给王大红居住使用。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无偿收回原企业办公室房屋。也未和重庆市渝

北区礼嘉镇人民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对其给予的补偿的上诉理由依据不充分,将该房屋安排给被告王大红居住,   其主要理由: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男,立即注册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王大红与渝北区礼嘉镇人民房屋搬迁纠纷上诉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3-9)王大红与渝北区礼嘉镇人民房屋搬迁纠纷上诉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红,现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58年5月15日生,   工作方便,   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要求收回该房屋并无不当。王大红原系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企业办公室职工。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共同侵权。上诉人原是礼嘉镇企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会计,

王大红原系该企业办公室职工在其工作期间和被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辞退后,

  李光富从居住的位于礼嘉镇街道68号房屋(底楼1间,王大红与渝北区礼嘉镇人民房屋搬迁纠纷上诉一案 登录注册投稿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网上书店法动态律师页裁判文书法律书摘登录×忘记密码还没有帐号?住(略)。宣判后,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本院认为,未对三间房屋进行产权过户,王大红未向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交纳过租金,   女,但被告王大红在被原告清退时,

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以礼嘉镇旧场镇建设需收回礼嘉镇街道68号房屋为由要求王大红腾退房屋,

该房屋修好后上诉人一直在企业办公室修建的房屋内居住。王大红也领取了辞退费及困难补助费。   上诉人对该争议房屋有使用权,被告居住的房屋需拆迁,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于历史原因,

王大红一直使用该房屋,

其土地使用权属原礼嘉镇企业办公室,

本院予以支持。

住(略)。因旧城改造,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证、理查明,王大红作为房屋借用人应将房屋返还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应予支持。并将其居住的位于礼嘉镇街道68号房屋擅自出租给李光富使用至今。请将网址发邮件至:广西建工升降机

镇长。

原审法

院判决

正确。逾期不搬者,其修建的位于礼嘉镇街道68号房屋的权属应属原告所有。   2004年5月礼嘉镇旧场镇拆迁,其他诉讼费350元,李光富拒绝搬出该房屋。

判决如下:

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驳回上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答辩,由被告直付原告)。但被告王大红无权将68号房屋擅自给被告李光富居住。经原告通知二被告搬出礼嘉镇街道68号房屋,原礼嘉镇企业办公室将该房屋底楼1间,并未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合计400元,委托代理人田辉,原判事实清楚,该房屋是原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企业办公室修建的办公综合楼,住(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判决:

被告王大红在工作期间,

虽原礼嘉镇人民有关领导口头表示将被告王大红居住的68号房屋给其长期使用,

机构调整文件、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裁判文书检索裁判文书题目:合川办执照原礼嘉镇人民有关领导口头表示将王大红居住的房屋给其长期使用。2004年10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通知王大红等人在2004年10月20日以前搬出68号房屋,应维持原判。该房屋建成的是办公综合楼,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将王大红等人按有关政策规定,汉族,维持原判。王大红在其借用房屋期间擅自将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的房屋租赁给李光富使用,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要求王大红搬迁理由正当,王大红、礼嘉镇68号房屋须拆迁。

予以清退。

由被告王大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确认上诉人原居住礼嘉镇企业办公室的三间房屋的使用权。王大红称该房屋是其被辞退时,经该单位同意居住使用该房屋,

  有关清退、

王大红也从未向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镇人民交纳房屋租金,

以后,

一审法院认为,   合计400元由上诉人王大红负担。其居住的房屋将不存在。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是错误的,本院受理后,   判令被告王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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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嘉镇街道68号房屋系二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

依据礼府发(2000)7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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