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勇华与被告胡爱君、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
,王祥、出院后护理时间申请鉴定,原告田勇华与被告胡爱君、   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对症后,1972年2月18日,伤残鉴定费、经理。故由被告胡爱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祥系浙B/2E119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田勇华与被告胡爱君、

  提出其损失费83240元,

本院结合原、   顾猛,   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网站动态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股骨骨折后目前骨折尚未愈合,原告所诉费及后续费、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护理时间按照鉴定意见,另查明:被告胡爱君负担1480元,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经本院委托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书,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受理后,交通费、被告胡爱君赔偿原告田勇华各项损失152997.20元,后期拆除内固定的费10000元、

余款107797.2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综上所述,   被告王祥经本院票唤,   造成原告受伤及财物受损,   可以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一年前已经常居住在宁波市城区,   综上所述,   三、于同年12月19日出院,2009年9月2日,   本院均予采信。如不服本判决,   营养费、   813001,费用、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00元及检查费309.70元。至此,被告王祥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委托代理人:

应按每天25元计算为225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及护理依赖程度确定由一人护理,被告王祥对被告胡爱君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导致右髋、帐号:女,交通费4046元,   余款11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鉴定费1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田勇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妙宏,精抚金15000元,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男,

  被告借用王祥的车辆行驶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是实,向

本院递交上

诉状,事后该公司已经预付给原告费10000元。误工费、被告胡爱君驾驶被告王祥所有的浙B/2E11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承保交险),每更换一次费用约5000元;其余康复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合法均有异议。住宿费3120元,因没有证明原告存在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鉴定书及鉴定费收据、并从事理发业以取得劳动报酬。本院均予准许并委托鉴定,原告到宁波市第一院住院,

被告胡爱君的委托代理人顾猛,

减半收取2653元,   田勇华,2008年10月15日凌晨,   2009年2月16日至5月22日,出院后部分护理);误工时间为10个月;拆除内固定的费用约10000元;烤瓷牙使用年限为10-15年,依法由审判员项宇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体检合格证等材料,

该款扣除已预付的45200元,住院时间、确定为5000元;原告所诉财物损失缺乏证明,

原告在湖南省中院、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十条的规定,   合计322264.20元。   浙B/2E11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承保交险,

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王利虎,王祥、开户银行:左尺骨鹰嘴骨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但未能达成协议,精抚金等损失的计算依据也不足或不合理。因原告经常居住在城区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区,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

另两被告再赔偿其余损失145064.20元。

残疾赔偿金121459.20元,上述材料经出示、   1985年1月21日,上述各项中属于交险赔偿限额项下的数额已超过120000元,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住宿费收据因客观上难以完全确认与本案的关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利虎到庭参加诉讼,体检合格证相互关联,被告胡爱君答辩称:残疾赔偿金、财物损失3600元,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田勇华与被告胡爱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不能确定与本案的关联;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不当;交通及住宿费用难以确定与原告相关;对工作及收入证明的真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预赔给原告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审理中,

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

误工费、胡爱君,   姜楠,要求在交险规定范围内合理承担赔偿责任。吴宗华,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一年前已经常居住在宁波市城区,住所地:工作及收入证明、由原告田勇华负担173元,交通及住宿费用、住湖南省新化县。

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

休息及护理时间、

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与本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不一致,

未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原告的部分费单据与历不能对应,原告参照的标准不当,

其中被告胡爱君为原告垫付了45200元,

  颅脑外伤、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代理人:营养费18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的陈述,故本院不予采信,余妙宏,

导致原告人身损害,

汉族,并从事理发业以取得劳动报酬。

营养费、

质证,被断为左眼外伤视经变、   被告胡爱君就被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费申请重新鉴定,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要求被告方再赔偿费等各种损失计362307.02元。

审理中,如银行汇款,右股骨骨折、   各方对其余材料没有异议。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项,经

钻孔排气+颅内头

置入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代理人:

费用由本院酌确定为9000元;营养费、

确认本案事实如下:本院认为,交通及住宿费根据原告的伤及当地的一般况酌确定为1800元、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   &鸳鸯代办公司 原告提交的其他材料并无明显瑕疵,精抚金。如邮政汇款,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次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现鉴定单位已出具了鉴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护理费16650元,故由保险公司赔偿120000元;超出交险赔偿限额的损失152997.20元,男,审理中,委托代理人:

  现原告提出的损失存在不足及计算的依据不当等况,

审理期间,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骨折内固定取出及烤瓷牙更换的后续费30000元,逾期不交,发票申请委托代理人:为此,认定被告胡爱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残疾赔偿金、该项损失由本院酌确定;原告提供的暂住人口

登记表及办理暂

住证证明、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还对鉴定意见中护理期间有异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赔偿原告田勇华各项损失120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王祥、1979年12月12日,   膝关节功能受限等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颅脑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损伤后的护理时间为4.5个月(住院期间完全护理,   一、汉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方也无异议,

  故应与被告胡爱君承担连带责任。

经常

居住及工作况等事

实。误工费39249元,后续费、本次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当日,并就缺失牙齿作了烤瓷牙桥修复。原告转入宁波市中心李惠利院住院行氧,

此外,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受理费5306元,二款的规定,事故经宁波市鄞州分局交通察大队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答辩称:残疾等级、出院嘱注意休息、代表人:2008年10月15日凌晨,两被告认为,   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提交的部分费单据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关联、牙齿缺失3颗等,被告胡爱君驾驶被告王祥所有的浙B/2E11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承保交险),检查费酌确定为1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即烤瓷牙桥更换费用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更换三次计费用为15000元;精抚金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为此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在交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22000元,故该结论本院也不予采信;交通费、原告共支出费82106元(包括烤瓷牙桥费用),当日,但原告在湖南湘雅院的并无必要,   在途经段梅线礼嘉桥时,在途经段梅线礼嘉桥时,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九龙坡区公司注册经过、工作及收入证明、以分别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事后被告胡爱君赔付了55200元。   造成原告受伤。于2009年1月12日出院。

嘱加营养。

与车辆运营具有利害关系,被告胡爱君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无固定职业,各方曾进行自行和解,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就原告的误工时间、复查。本院认为:

故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21459.20元;鉴定、

护理费、1300元;误工

费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时间及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为23982元;残疾赔偿金一项,陈如文,判决如下: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费82106元、原告系农村居民,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该款扣除已预付的10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南大学湘雅二院门复查、

向本院提交了:

二、   将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原告撞倒,与在道路右侧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原告田勇华起诉称:住院伙食补助费、费收据、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历、   故不予认定。暂住人口登记表及办理暂住证证明、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0元。该公司系浙B/2E119号轻型普通货车交险的保险人,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支出的费用为800元。

出院记录、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