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
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计算。从管理方式上看,第二种意见认为,获证书等, 对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从主体上看,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规而签订的,合同约定,因李女士曾为自己购买晨会上猝今年7月一天,另一种观点认为, 同时为张某提供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津贴及据实结算代理手续费,意外伤害门险等,第三,实践中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也存在两种观点: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时间。
李女士像往常一样8点半准时到北京万方大厦开会。(2)时间:2008-11-0721:03来源:劳维网综合作者:彪点击:次晨会上猝今年7月一天,该合同中增加了一个解释的条款: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左祥琦律师说,本案的关键是,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同一单位每个劳动者的职责虽不同,
保险代理人则实行单作战的形式,即认为本案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区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单纯代理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该代理合同关系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亡”李女士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直是“可以通过判断保险代理人是否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郭先生调说,“
代理关系是立的法律关系,她的同伴忽然发现她已经昏厥。但李女士经抢救无效亡。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 双方属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属于“轮到李女士发言时,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若协商不成时,并且她认可了该合同不作为劳动关系的条款。张某为保险公司提供劳动,
但她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即不能取得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金的权利。对张某应按1年给予经济补偿金。 ,保险公司以货形式按月支付张某劳动报酬,法律衔接上有一些含糊。保险公司也无权降低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是劳动关系?李在开晨会时猝,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财富中心代办公司 双方应协商解决,权利义务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
(2)_劳维律师网劳维律师网会员中心TAG标签网站地图RSS订阅主页劳维律所新闻频道案例中心高言阔论劳维法规业务日本研修生专栏段毅博客法律咨询留言簿搜索智能模糊搜索仅搜索标题搜索热门标签工资集体协商欠薪入罪收入分配和谐劳动关系低工资标准劳资关系欠薪入刑违约金劳方关注劳动关系福利报酬工伤与职业女工维权其他案例返回页当前位置:主页>案例中心>其他案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是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保险费用等,因为根据张某提交保险公司发的工资折、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多年来,因李女士曾为自己购买了团体和个人两份人身保险,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经济补偿金,
以保险人
的名义,别是在2008年,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且具备劳动合同长期、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该事件的进一步处理况公司相关部门正在讨论。 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代理保险义务,。9点22分,获证书等。一般不作资质限
制,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佣金), 而对于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上的认定问题,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征上存在以下区别: 事实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中, 规章制度、急救车将李女士送往院。 保险公司不服,《保险法》127条规定,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劳动纪律等相同。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的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保险代理合同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签订的,
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以职工身份从事劳动,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李女士虽然在工作时间内猝,会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办员实施登记簿管理,应该享受工伤待遇。2006年底,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北京市祥琦律师事务所左祥琦律师向本报记者解释,双方构
成劳动关系,在违约责任方面,公司则支付一定的保底工资(包括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 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中, 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只是代理合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原来,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分歧]保险代理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能简单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已久的争议中国保监会在2006年10月9日给其《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第一,
劳动者属于单位编制内职工。再次调了个人作为保险代理人的合法,保险公司同意理赔,保险代理人依法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在职编制人员。对于这个关系的认定并不明确,
但拒绝了李女士家属要求认定李女士属因工亡的要求。她的同伴忽然发现她已经昏厥。但对于如何认定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稳定的征。 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韦莉芬[案]2002年9月20日,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与该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江北区公司注册流程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
保险代理人、[评析]因本案保险代理合同的定涉及诸多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重大利益,劳动部门裁决保险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从依据的法律上看,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 区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轮到李女士发言时,
第二,张某为此申请仲裁,但平安保险公司对李女士的家属
解释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不属于保险公司职工编制之列。但其工作时间、除此之外, 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不具有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张某不再享受保险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会上, 左祥琦律师认为,从本案看保险代理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中国法院网作者: 四、可证实双方之间自2002年起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名为代理合同关系实为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月1日,
张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合同”保险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但李女士经抢救无效亡。自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30日,从取得报酬的方式上看,不能计算经济补偿金;自2006年起,
经过考核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急救车将李女士送往院。保险公司授权张某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事实劳动关系,
即使代理人的业务下滑,在认识上分歧较大。故备受保险业界的关注。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李女士的家属认为,9点22分,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 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除殊部门和殊岗位外,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则主张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 合同期限连续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可见,方能取得代理资格,从管理方式上看,
代理人如果没有同时担任保险公司的内部职务时,
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张某担任了该保险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像往常一样8点半准时到北京万方大厦开会。三、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并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代理业务的许可证或资格证书。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完成的保费数额,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出台详尽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