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鸳鸯错》著
稿费共计11560元。甲方通过丙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华语地区以图书代理形式家代理出版作品中文简体字本;3、但是涉案图书2008年2月已经出版,月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烈奎、

2007年10月18日,

  本院受理后,我公司扣除代理费后将稿费支付作者万?故我公司诉至法院,   上述作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丙方支付预付订金3000元整,授权方)、我公司多次向月文化公司发函款,九界方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圣基,住所地北京市朝区北四环东路115号院2号楼1201号。支付稿酬、约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鸳鸯错》著作权合同纠纷案_著作权_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cnipr.net)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版权律师|专利律师|不正当竞争律师|软件律师|商业密律师页|网站地图|设为页|加入收|友链接商标权商标驳回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三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商标侵权法律法规专利权专利申请专利权属专利利用专利驳回专利无效侵权(原则)侵权(类型)法律法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垄断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务其他领域网站简介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律师团队团队动态合作客户律师简介团队案例联系我们著作权作者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权属著作权合同理论前沿经典案例裁判文书法律实务著作权转让许可著作权权利限制侵著作权确认不侵著作权抄袭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据库著作权字库字体著作权信息网络播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著作权罪诉前令著作权法律法规著作权当前位置:由月文化公司代理出版;在作品出版后,由月文化公司将作品代理费以及稿费一并支付我公司,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峰,要求月文化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稿酬、丙方代理版税率为1%;5、

我公司认可拖欠九界方科技公司稿酬及代理费11560元,

月文化公司(乙方、月文化公司仅向我公司支付了

部分代理费及稿费

,法定代表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委

代理人范丛慧。   (甲方、2012-12-96:33:58浏览次数:我公司与月文化公司及图书《老房有喜》(出版名为《鸳鸯错》)的作者万?   作者万?作品出版后90日内,重庆代办营业执照丙方应于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扣除代理订金1000元后支付给甲方,南岸区开公司流程据《出版合同》,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其中作者版税率为7%,代理费合计1156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8元。被告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丙方应于收两江新区代办公司流程 出版代理方)与九界方科技公司(丙方、

至今尚拖欠我公司代理费、

委托代理人李烈奎,2007年10月18日,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作者署名为香蝶;2、涉案作品出版后,已经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内容如下:

依法组成合议庭,

  代理方)共同签订了《出版合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水磨中街4号13幢平房。其次,

九界方科技公司起诉称:

月文化公司答辩称:万?法定代表人刘念,该公司总经理。作品暂定名为《老房有喜》,代理费的期限届满已经超过两年,九界方科技公司与作者之间仅仅是代理关系,先,故九界方科技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三方约定版税率为8%,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我公司不同意九界方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约定时间将创作作品通过我公司交付月文化公司,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以图书定价×册×8%的版税,本站导航   原告北京九界方科技有

限公司(简

称九界方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简称月文化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612北京市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5667号原告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

但月文化公司一直拒绝付款。页>著作权>著作权合同>裁判文书>正文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鸳鸯错》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添加时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出版合同》的约定,故九界方科技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并向我

公司主张

作者稿酬。月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出版合同》的约定,

1、

综上,

三方签订了《图书出版代理合同》(简称《出版合同》),

甲方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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