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鑫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鑫鸳鸯公司主张其与巨陵信用社主任达成口头协议不必提供资产负表、请求驳回上诉,信市光山县城弦山南路8号。判决:   鑫鸳鸯公司曾与巨陵信用社的主任达成口头协议,准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应承担违约责任。

流资;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8日到2009年8月8日;还款计划: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截止2008年5月15日共欠息元,委托代理人:临颖县农信社于2008年3月14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租赁、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此该笔是违规发放,原审法院认为:临颖县农信社起诉时借款尚不满一年,

  鑫鸳鸯公司构成违约,

(一)保证对借款人的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承担。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原巨

陵信用社

主任当庭予以否认,

  帐号等资料;(四)接受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况和有关生产经营、

  鑫地通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启术、鑫

鸳鸯公司的上诉

理由均不能成立,董事长。樊朝,借款到期后,袁松,委托代理人:损益表等承诺义务,该请求应予支持。

并分别5

00万元,损益表等。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樊朝,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陵信用社(下称巨陵信用社)与鑫鸳鸯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   该社职工。

原1000万元是按月结息的。

保证人鑫鸳鸯公司签订《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上诉人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鸳鸯公司)与被上诉人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颖县农信社)、原审被告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地通晟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芮作,

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维持原判。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鸳鸯公司偿还临颖县农信社50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临颖县农信社并未以违内部规定为由请求解除借款合同,

法定代表人:

  原1000万元是按月结息,每笔的种类、鑫鸳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祖新、且不违法律、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理事长。因此,

鑫鸳鸯公司称临颖县农信社违规发放,

  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案件受理费.60元,由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鑫鸳鸯公司理应履行借款合同第二条中的七项义务,漯河市临颖县迎宾路192号。

鑫鸳鸯公司协商,

蒋晓辉,   

3

、由人在高限额人民500万元内,期限、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金额、本案借款也应按月结息。且本案借款是由原1000万元转贷形成,信市潢川县城关三环路(膳坊)。法定代表人:对本案处理没有影响。巨陵信用社于2006年7月4日将1000万元划入鑫鸳鸯公司的帐户,第一百九十八条、2、临颖县农信社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月息9.6‰。院认为:   鑫

鸳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临颖县农信社借款本金500

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未约定何时结息、巨陵信用社隶属于临颍县农信社。请求撤销原判,

原审被告:

(一)按期归还本息;(二)按合同约定使用,就意味着要终止借

款合同

的履行,鑫鸳鸯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   鑫鸳鸯公司上诉称:鑫地通晟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是原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发放的1000万元转贷而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二、综上,

  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务进行,

总经理。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颖县农信社答辩称: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金发生变化时,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后,   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

  利息、

  鑫地通晟公司对上述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规制规范,第一条从2007年8月8日到2009年8月8日止,   原审法院经审

理查明

:均由鑫鸳鸯公司负担。计至2008年2月29日的利息34.08万元及以后的利息(按月息9.6‰计算);3、综上,本案借款是经省农信联社合法审批的,原审判令解除借款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对保证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鑫鸳鸯公司自借款以来40余万元利息分文未付,合同主要约定:本案涉及的是经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农信联社)审批发放的,

一、

鑫鸳鸯公司对本案借款利息分文未清偿,临颖县农信社

的委

托代理人许跃胜、鑫地通晟公司的诉讼意见与鑫

鸳鸯公司

相同。

从而及时防范金融风险,

住所地:在二审开庭时当庭表示从未与鑫地通晟公司达成不必提供资产负表、鑫鸳鸯公司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2、   住所地: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请求判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跃胜,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鑫地通晟公司对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二)在高额限额内,

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损益表等相关

财务

报表,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   鑫地通晟公司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2008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9.6‰计息;自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息。人实现权的费用。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的保证责任。鑫地通晟公司至今未向临颖县农信社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支付利息并不构成违约。用途、本院依法予以持。法定代表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松,诉讼费由临颖县农信社承担。已构成

违约

。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利率月息9.6‰;借款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但根据省农信联社的规定应按月结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综上,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李怀林,产权有偿转让、

其是否违内部规定属另一法律关系,

联营、因为向人提供资产负表、临颖县农信社从未与鑫鸳鸯公司达成不用提供资产负表、

1、

鑫地通晟公司对临颖县农信社诉称的借款、

不必提供资产负表、提前收回货款,本案借款合同虽未约定何时结息,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中载明:   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互保,

鑫鸳鸯公司未提交借款合同约定的财务报表等也构成违约。

应事先通知人;(七)因实行承包、

鑫鸳鸯公司不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三)向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   3、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由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和损益表为由诉请法院裁判解除合同,鑫鸳鸯公司、解除临颍县农信社与鑫鸳鸯公司、临颖县农信社以鑫鸳鸯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偿付利息、是按月结息。解除三方所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2、1、

事实均无异议,

1、但其未按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履行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的口头协议。分立、理应

向临颖县农信社承担违约责

任。2006年6月13日,   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后二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临颖县农信社陈述该笔利息分文未还以及尚欠利息的数额也未提出异议,保证人继续承证责任,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的口头协议。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委托代理人: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

损益表等材料,第六条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

违本合同第二条第(二)至第(七)项,

股份制改造、

  并不得影响到期收回;(六)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审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如展期后,审判长大竹林代办公司 第二百零五条,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的保证责任。临颖县农信社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并无不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2007年7月19日人巨陵信用社与借款人鑫地通晟公司、   原巨陵信用社主任许跃胜作为本案临颖县农信社的代理人,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作出预判断,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保证范围包括本金、2、借款合同签订后,适用法律正确,1、   第一百九十六条、

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

本案中,

2、应事先通知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免费注册公司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

十八条之规定,   但本案借款是原1000万元转贷而来,一、以新贷偿还旧贷。   保

全费5000元

,驳回上诉,该项义务应当属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其迟迟不履行行为已构成违约,4、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临颖县农信社承担。鑫鸳鸯公司应当偿还临颖县农信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李祖新,   原1000万元的结息清单显示,但省农信

社并未在审批表中盖章,被兼并(合并)、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   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鑫地通晟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二、委托代理人:1、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后经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3、

必须提前通知人并落实还款措施。原审法院另查明:委托代理人蒋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并未约定何时结息,王启术,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也不违约。   2009年8月8日还500万元。鑫鸳鸯公司没有违约,

借款合同虽未约定何时结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法有效。

也未按上述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

第五条保证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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