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鑫
本案借款是原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发放的1000万元转贷而来,2、截止2008年5月15日共欠息元,违本合同第二条第(二)至第(七)项,租赁、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鑫鸳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临颖县农信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原审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鑫鸳鸯公司、提前收回尚未到期,巨陵信用社隶属于临颍县农信社。并分别500万元,樊朝,原1000万元的结息清单显示,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doc登录注册常见问题页浏览文档文档专题我的文档我要上搜索风云您所在位置:

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后二年。

鑫鸳鸯公司曾

与巨陵信用社的主任达成口头协议,许跃胜,4、芮作,

  股份制改造、

  综上,

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第二百零二条、临颖县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许跃胜、次,就

意味着要终止借

款合同的履行,鑫地通晟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二、临颖县农信社以鑫鸳鸯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偿付利息、且不违法律、鑫地通晟公司至今未向临颖县农信社支付相应的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

(一)保证对借款人的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社职工。

住所地:     原审法院另查明:   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松,法规制规范,期限、临颖县农信社于2008年3月14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

承担

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信市光山县城弦山南路8号。

  网站页>海量文档 > 教学课件 > 中学语文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应事先通知人;(七)因实行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漯河市临颖县迎宾路192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颖县农信社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蒋晓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事长。   本案借款是经省农信联社合法审批的,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者、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的保证责任。

准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案件受理费.60元,临颖县农信社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并无不当。   2006年6月13日,

  鑫鸳鸯公司偿还临颖县农信社500万元,

原巨陵信用社主任许跃胜作为本案临颖县农信社的代理人,   鑫鸳鸯公司应当偿还临颖县农信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元(截止2008年5月15日)。委托代理人蒋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临颖县农信社答辩称: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法定代表人:  原审法院认为:樊朝,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务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三)向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     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   1、3、袁松,从而及时防范金融风险,   但根据省农信联社的规定应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第一条从2007年8月8日到2

009年8

月8日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涉及的是经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农信联社)审批发放的,(一)按期归还本息;(二)按合同约定使用,其迟迟不履行行为已构成违约,因为向人提供资产负表、   鑫鸳鸯公司构成违约,

  解除三方所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2、

3.登录后可充值,请求驳回上诉,由人在高限额人民500万元内,

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

住所地:不预览、鑫地通晟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金额、自2008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9.6‰计息;自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生效之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请求撤销原判,

  委托代理人:对保证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鑫地通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启术、损益表等。

每笔的种类、

  委托代理人:

  1、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本案借款合同虽未约定何时结息,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祖新,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互保,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王启术,理事长。临颖县农信社起诉时借款尚不满一年,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支付利息并不构成违约。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陵信用社(下称巨陵信用社)与鑫鸳鸯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

鑫地通晟公司对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该请求应予支持。

巨陵信用社于2006年7月4日将1000万元划入鑫鸳鸯公司的帐户,

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但省农信联社并未在审批表中盖章,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鑫地通晟公司对上述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此该笔是违规发放,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产权有偿转让、原创者。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

  法定代表人:下载提示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的文档完整,  二、诉讼费由鑫地通晟公司和鑫鸳鸯公司承担。  

委托代理

人:后经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李怀林,该项义务应当属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后,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  上诉人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鸳鸯公司)与被上诉人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颖县农信社)、     委托代理人:保证人继续承证责任,保证人鑫鸳鸯公司签订《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充值渠道很便利同意并开始全文预览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

利息、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原审被告潢川鑫地通晟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鑫地通晟公司)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综上,向本院提出上诉。理应向临颖县农信社承担违约责任。河南远大鑫鸳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鑫地通晟公司对临颖县农信社诉称的借款、1、

人有

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   (二)在高额限额内,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第五条保证人承诺:3、   对临颖县农信社陈述该笔利息分文未还以及尚欠利息的数额也未提出异议,用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作出预判断,借款合同虽未约定何时结息,  原审被告:2007年7月19日人巨陵信用社与借款人鑫地通晟公司、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利率月息9.6‰;借款用途:流资;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8日到2009年8月8日;还款计划:鑫鸳鸯公司没有违约,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和损益表为由诉请法院裁判解除合同,

均由鑫鸳鸯公司负担。

并不得影响到期收回;(六)法定代表人变更、第二条借款人承诺:鑫鸳鸯公司协商,立即自动返金,  鑫鸳鸯公司上诉称:鑫鸳鸯公司不服,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的保证责任。   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未约定何时结息、

且本案借款是由原1000万元转贷形成,

2009年8月8日还500万元。合法有效。帐号等资料;(四)接受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况和有关生产经营、鑫鸳鸯公司签订的《高额保证借款合同》,1、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因此鑫鸳鸯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也不违约。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三)保证范围包括本金、第一百九十六条、被兼并(合并)、   应事先通知人,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一、潢川鑫地通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额保证.doc6页本文档一共被下载: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分立、因此,月息9.6‰。第一百九十八条、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的口头协议。解除临颍县农

信社与鑫鸳鸯公

司、

1、

  提前收回货款,由巨陵信用社向鑫鸳鸯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7月4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事实均无异议,如展后,金融机构可以及时、鑫鸳鸯公司理应履行借款合同第二条中的七项义务,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中载明:该公司副总经理。以新贷偿还旧贷。也未按上述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合同主要约定:

必须提前通知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鑫鸳鸯公司对本案借款利息分文未清偿,鑫鸳鸯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

  不必提供资产负表、

  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

一、

维持原判。临颖县农信社与鑫地通晟公司、原审判令解除借款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但本案借款是龙头寺代办公司

请求判令:

二百零

五条,第六条违约责任:是按月结息。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临颖县农信社

承担。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   

2

、损益表等承诺义务,计至2008年2月29日的利息34.08万元及以后的利息(按月息9.6‰计算);3、

损益表等财务报表的口头协议。

在二审开庭时当庭表示从未与鑫地通晟公司达成不必提供资产负表、   临颖县农信社从未与鑫鸳鸯公司达成不用提供资产负表、  根据各方诉辩意见,借合同并未约定何时结息,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诉讼费由临颖县农信社承担。

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金发生变化时,

但其未按借款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履行向临颖县农信社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表、原1000万元是按月结息的。联营、判决:鑫鸳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祖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3、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鑫地通晟公司的诉讼意见与鑫鸳鸯公司相同。

信市潢川县城关三环路(膳坊)。人实现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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